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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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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分类:医保政策
  • 作者:医保办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1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概要描述】

  • 分类:医保政策
  • 作者: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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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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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就医

      1、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 当年度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线实行减半,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统一为90%、85%、72%、60%,其中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使用中药饮片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95%、90%、8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

      备注:①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年度内在市内同一定点医院再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②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限额3000元,不区分孩(胎)次,不区分顺产、难产、剖宫产。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分娩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予以支付。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④0-17岁符合条件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住院,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⑤住院年度最高报销限额15万元。

      2、门诊慢特病待遇:① 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6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8000元。②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0%,年度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③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0%,年度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备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线。

      3、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0%,年度报销限额300元。参保居民在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市内县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和医药费用可纳入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4、两病门诊用药保障:①高血压,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年度支付限额300元。②糖尿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年度报销限额300元。 ③ 合并“两病”及使用胰岛素治疗,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年度报销限额600元。

市外就医: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市外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医保待遇执行市内相应医保结算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市外就医取消备案手续,省外就医需办理备案手续。市外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均为10%,再按相关规定报销。

居民大病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含门诊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之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备注:以上各类别支付比例均为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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